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与资源利用、旅游促进与发展及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