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示。未达到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和称谓。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