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示。

未达到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和称谓。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