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交通、价格、工商、公安、质监、卫生、文化、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