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发现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商品失效、变质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商品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