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和市内一日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