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领队人员的,应当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不得聘用无证导游、领队人员。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