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领队人员的,应当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不得聘用无证导游、领队人员。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