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名称、服务主要内容和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