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已修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园林、古城、水乡等旅游资源,引导、扶持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专项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基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