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旅游院校和旅游学科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