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