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城市建设与交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建筑工程关键技术、市政工程关键技术、港口建设关键技术、智能交通技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技术、绿色建筑与建材技术、城市绿化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