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围绕生态环境、资源利用、防灾减灾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特别关注海洋保护与开发、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