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园区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引导和扶持区、县科技园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符合条件的区、县示范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等,可以确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