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