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