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企业和农村的长效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服务企业和农村期间,其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其为企业或者农民服务创造的价值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