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完成该项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