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完成该项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