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在本市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基地;鼓励国内外各类科技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来津建立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