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