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一)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四)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训与服务;(六)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和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