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一)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四)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

(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训与服务;

(六)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