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本市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