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重视基础研究,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协同创新,实现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