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