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本市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定的,或者制定的企业标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取得重大影响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