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利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等给予信贷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学技术保险,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科学技术保险保费补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