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和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