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