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实施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发挥规划设计导则的作用,加强对建筑和景观的管理,体现大气洋气、清新亮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风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