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