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