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Chapter 6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Article 28Amended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