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