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