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并适时扩大或者补充资本金,带动民间资本投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