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支持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设立、参股注册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设立注册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