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支持金融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融合,促进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等新兴业态,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功能作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