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