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