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