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对所送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