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