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