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保修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