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