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