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