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