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