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同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专项发展规划,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基层红十字会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