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对在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